自治区园区办统筹全区产业园区设立运行、规划建设、政策制定、改革发展和管理考评等工作,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协同推进产业园区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申报设立产业园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第十条产业园区调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及设区市发展需要,第十三条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第十四条自治区组织编制全区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各设区市组织编制本市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各园区详细规划,附件:1.产业园区设立申报提交材料清单2.产业园区扩区、调区申报提交材料清单附件1产业园区设立申报提交材料清单一、产业园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二、完善的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包括发展现状、建设目标、产业发展、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能力〔含循环化发展〕、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及符合要求的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四、经所在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的申报主体用地情况报告等材料(文本、图件及坐标),相关设区市2年内不能推荐产业园区申报自治区级产业园区,附件2产业园区扩区、调区申报提交材料清单一、产业园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二、扩区、调区后总体规划(包括发展现状、建设目标、产业发展、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能力〔含循环化发展〕、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及符合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三、所在设区市园区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扩区、调区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国家安全、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书面论证意见及规划图件(无规划图件的可不提供),四、经所在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的扩区、调区后的用地情况报告等材料(文本、图件及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