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飞地园区”管理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平等协商、合作共赢的原则,第四条“飞地园区”申报条件:(一)园区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以及已落实建设资金、确需新规划筹建的“飞地园区”,第五条“飞地园区”重点支持以下范围产业和企业:(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规划、产业布局和产业政策,转出地承担项目招商、产业链建设工作,由转入地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计辖区内“飞地园区”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额等经济指标,“飞地园区”经济指标数据同时计入转入地和转出地,第八条“飞地园区”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一)各市园区管理部门组织本辖区内申报工作,自治区园区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拟认定“飞地园区”名单,认定为自治区“飞地园区”,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建设,(二)自治区财政每年统筹整合工业振兴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飞地园区”产业项目建设,(三)将符合条件的“飞地园区”纳入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第十条支持各地探索建设跨省合作“飞地园区”,探索政府引导、企业参与、优势互补、园区共建、利益共享的“飞地经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