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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名单的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4-11-07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遴选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4〕531号)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污水处理厂,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评审和地方复核,现将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名单和经验做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7日至11月11日(5天),公示期间如有质疑,请于11月11日前将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传真至两部委有关司局(来信请注明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传真:010—68505594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传真:010—58934664附件: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名单及经验做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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