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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含醇氢电动)商用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湘潭市工业与信息化局 | 2024-11-08
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快新能源(含醇氢电动)商用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附件:关于加快新能源(含醇氢电动)商用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措施湘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湘潭市商务局湘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湘潭市公安局湘潭市交通运输局湘潭市财政局2024年11月7日关于加快新能源(含醇氢电动)商用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措施为贯彻国省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根据碳达峰试点城市相关要求,加快在重点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含醇氢电动)商用车,推动绿色低碳转型,扩大新能源(含醇氢电动)商用车在公务用车、城市公交、出租、环卫、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等领域应用,市政环卫车、邮政物流车新增和更换车辆新能源(含醇氢电动)车型比例逐年上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城发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管委会、湘潭经开区管委会)2.支持工业和物流领域使用新能源(含醇氢电动)商用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管委会、湘潭经开区管委会)3.支持报废更新老旧车辆,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新能源货车或符合国省政策条件的醇氢电动商用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城发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管委会、湘潭经开区管委会)4.优化车辆登记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管委会、湘潭经开区管委会)5.优化新能源(含醇氢电动)商用车使用环境,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管委会、湘潭经开区管委会)6.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省、市相关政策给予建设补贴,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管委会、湘潭经开区管委会)7.支持应用场景示范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管委会、湘潭经开区管委会)8.开展供需对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管委会、湘潭经开区管委会)本政策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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