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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科学技术局 | 2024-11-08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管理、监督保障等管理工作,第六条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三方签订《赣州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合同书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应在合同书提交后30日内完成审核流程,项目推荐(主管)单位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合同书,应主动向市科技局提交放弃签订合同书申请,市科技局可以撤销立项:(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报材料,(二)项目承担单位未按期填报并提交合同书且无正当理由的,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提交验收申请,无正当理由未提交验收申请的、延期申请同意但延期1年后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第十九条验收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申请材料、合同书等重要文档资料管理,第二十四条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申报时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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