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控风险”的管理原则,第八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第十三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社会声誉、管理规模、历史业绩、合作情况等提出投资机构白名单,第十五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积极对接产业资本,第五章投资管理第二十三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模式包括母基金直投项目和通过参股(设立)子基金投资项目,第二十四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当主要投向省内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省内企业在省外的控股子企业等,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可与国内优势产业资本或领军企业合作设立产业子基金,第二十八条省级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省级产业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第二十九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子基金设立及投资要求:(一)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子基金应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遴选优秀的子基金管理人,第三十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基金运作管理实际情况,自主开展项目投资、投后管理、投资退出、收益分配等市场化运作,第七章支持中试项目第三十二条鼓励省级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社会资本共同设立中试子基金,第四十八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从直投项目中退出时,第五十五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基金运作管理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