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大中街道光明村七组范围内,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大中街道光明村七组集体所有土地10.961公顷(164.415亩),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盐城市大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23〕81号)的规定执行,地块名称被征地村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建设用地(元/亩)未利用地(元/亩)土地补偿费(元/亩)安置补助费(元/人)常盐工业园常盐大道东侧、纬三路北侧地块大中街道光明村21000210004200029400若被征收土地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号)的规定执行,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大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规发〔2022〕2号)的规定执行,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区、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30日)提出,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附图:常盐工业园常盐大道东侧、纬三路北侧地块勘界图.pdf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