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6月3日萍乡市中心城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安全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以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用地单位履约情况监管和不动产登记管理等工作,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国防动员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第三章用地管理第九条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核发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依法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者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第十二条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根据项目性质确定土地用途和供地方式: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和其他不符合划拨条件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条地下空间工程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定的面积计算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参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政策操作,第二十三条对地下空间规划用途为车位(库)的且购房人已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买地下车位(库)合同或协议,购房人可按实测的车位(库)面积单方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地下车位(库)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第六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五条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范,第二十七条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国防动员办公室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