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删除第十九条“出租车车辆出资人应当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将车辆的加分情况如实报送至所属出租车企业,出租车企业应当按照《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组织对所属车辆的扣分、加分情况进行汇总,”五、将第二十三条“市巡游出租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计分,应及时告知驾驶员”修改为“市巡游出租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宜昌市城区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计分,根据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提供查询服务”六、删除第二十四条“市巡游出租车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宜昌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1月13日附件:《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经营行为,第二条出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车企业、出租车车辆、出租车驾驶员的考核,第八条出租车企业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为100分),第十九条市巡游出租车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车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第二十条市巡游出租车管理机构根据评分标准组织对出租车企业和车辆考核等级进行初评,第二十二条市巡游出租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宜昌市城区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计分,根据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第二十六条出租车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车辆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