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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 2024-11-08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要求,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要求,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活动,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第六条农村集体收入主要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股份合作、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形成的资产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乡镇(街道)组织有关工作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第五章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第三十条涉及农村集体资金投资,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乡镇(街道)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管理,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乡镇(街道)财政(经管)机构代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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