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资料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文书,业主大会应当委托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大会印章,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加强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联系沟通,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前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党组织,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范围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成立、选举、换届及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业主委员会党组织建立情况和党员比例纳入业主委员会备案要求,第二十五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依法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其资格,(七)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使用制度,业主委员会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一)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三)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