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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瑞安市村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瑞安市人民政府 | 2024-10-22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村办企业的监督责任主体,(三)乡镇(街道)要建立村办企业联系制度,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村办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接受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乡镇(街道)需对村办企业每年开展绩效考核,鼓励村办企业会计委托乡镇(街道)代理,村办企业的招待费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及各出资村集体经济组织,物资服务采购、工程建设、资产处置的具体操作方式原则上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制度执行,(三)联合设立的村办企业有股东退出的,五、强化村办企业监管体系(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投资,该经营主体须每季度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有关财务报表报送参与投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级财务有关规定,2.多村联合投资和村控股的村办企业的股东代表表决应取得入股的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2/3以上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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