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新增了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等内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工代赈主要包括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等,会同相关部门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组织实施以工代赈,第二十一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协调和配合相关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按照以工代赈计划拨付资金,第四章以工代赈项目管理第二十二条以工代赈项目是指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工代赈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查机制,第二十八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指导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第三十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指导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前期工作环节应指导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重点对项目建设质量、群众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等落实情况开展验收,第三十五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牵头统筹协调县域范围内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第三十六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的认定工作,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牵头协调县域范围内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工作,对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和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