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评审省、市政府质量奖,第七条县政府成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指导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负责实施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和管理,第八条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职责如下:(一)组织、指导、监督县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第九条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秘书处由评审委领导,(五)负责公示评审委确定的拟获奖单位名单工作,第十二条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第十三条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如下:(一)申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县政府质量奖拟获奖单位名单,以县政府名义向获奖单位授予县政府质量奖称号,第十四条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获奖单位在对外宣传中涉及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第十六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应当每年向评审委秘书处报送当年的主要经营指标、质量指标和产品质量抽查情况,5年内不得参加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