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相关服务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按照省下达的投资计划监督检查专项资金落实到位、项目实施等情况,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拟定发布年度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第十四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第七章项目实施、调整及验收第十九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协调拨付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投资计划通知的要求、建设规模和内容,报省发展改革委调整投资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调整投资计划,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项目单位提出撤项申请并收回资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参照《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冀发改高技〔2020〕1616号)组织验收,省发展改革委可采取责令整改、暂停或停止拨付、收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项目等措施,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