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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新余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4-11-06
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参保缴费补贴人员的认定,第八条被征地农民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的认定程序:(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认定表》后,(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认定表》进行复审,对身份资格认定有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调查核实,并在存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调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四)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审核确认并返回被征地农民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第三章参保办法和补贴标准第九条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按户申报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后,被征地农民不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参保缴费补贴时间从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开始时计算,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随同就业单位参保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离开用人单位后未再就业的,应及时申请,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年限尚未满15年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不再给予缴费补贴;未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死亡次月起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可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政府缴费补贴按规定标准逐年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补贴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参保后逐年连续缴费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时,政府缴费补贴不足15年的,按当年政府缴费补贴标准补足15年,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按规定核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本办法实施时已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或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政府缴费补贴按当年标准核定15年,一次性缴入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改办后待遇,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参保后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的,今后年度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可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实行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负责制,各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要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资金落实负总责,切实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享受参保缴费补贴人员的身份资格核定和参保落实情况审查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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