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金融办:为了加强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承担辖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开展金融资产类交易活动的机构和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分支机构的风险防范处置责任,第六条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本省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确有必要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州、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条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撤销分支机构的,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撤销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州、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执行,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清算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督执行,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清算组(管理人)应当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情况,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不得从事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金融业务,第十五条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可以根据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的风险状况,第二十四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的非现场监管,第三十一条市州、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外省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在我省违规开展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