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第七条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转型升级为新型产业用地的,新供应新型产业用地控制在辖区规划工业用地总面积的7%以内,新型产业项目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20亩,第九条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转型升级为新型产业用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机动车停车位按不小于1.0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机动车停车位按不小于1.0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转型升级为新型产业用地时,第十三条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在转型升级为新型产业用地时,在不改变新型产业用地用途且符合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第二十九条辖区政府(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应与新型产业主体签订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作为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和考核的重要依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履约情况的考核对象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产业主体,项目开发主体应制定创新型产业用地项目运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入驻企业的日常监管,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相关部门执行:1.新型产业用地项目主体不得享受有关财政奖励或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