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八条自治区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在新一批中华老字号认定前一年开展内蒙古老字号认定工作,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向企业注册地盟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条盟市商务局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后向自治区商务厅提出推荐名单,第十二条自治区商务厅在官方网站对拟认定的内蒙古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为内蒙古老字号,由自治区商务厅依据本办法授予内蒙古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内蒙古老字号牌匾,所在地盟市商务局可以建议自治区商务厅暂停其内蒙古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一)被盟市商务局约谈,所在地盟市商务局可以建议自治区商务厅将其移出内蒙古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内蒙古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内蒙古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内蒙古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商务厅作出暂停或收回内蒙古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移出内蒙古老字号名录决定的,第二十四条内蒙古老字号企业违反本办法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第三条自治区商务厅对内蒙古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内蒙古老字号标识适用于自治区商务厅认定的内蒙古老字号及内蒙古老字号企业,第五条内蒙古老字号标识属自治区商务厅所有,第十三条被自治区商务厅移出内蒙古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内蒙古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