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定、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富顺县质量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三)审议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和拟奖组织名单,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八条申报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申报组织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5年之内不受理其申报政府质量奖,第五章评定程序第十三条政府质量奖的评定程序主要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领导小组审议、公示、县政府审定等,评审组对参评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入围陈述答辩的组织开展陈述答辩,第十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结果,第十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奖组织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第二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5年之内不受理其申报政府质量奖,第二十七条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组织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