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好佳乐超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大兴新居店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市监兴行处字〔2024〕18号当事人:安徽好佳乐超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大兴新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D756YG8M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无生产日期的食品,违反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非法财务,2.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福鹿月饼(臻选什锦月饼)”1盒,2.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0月24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