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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九江市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柴桑区人民政府 | 2024-10-08
第七条批次征地在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后,由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联合区人社、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调查,按照报批用地相关程序报省市审核确认,第八条批次征地项目经省政府或省级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后,区自然资源分局应告知区人社部门,注明批准征地项目名称、征地地域、业主单位、征地资金来源等事项,区人社部门在收到自然资源部门征地批复后,组织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批次被征地农民开展资格认定,第十条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程序:(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认定表》后,交村(居)委会初审;(二)村(居)委会初审结果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显著位置张榜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社、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认定表》进行复审,对身份资格认定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调查核实;复审结果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四)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区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联审,联审结果实行线上线下“双公示”,线下返回被征地农民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七天,线上同步在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均无异议的,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备案;(五)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确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具体参保经办程序由区人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社保经办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缴费补贴资金的核算、划转工作,确保缴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第二十一条区内所有报批用地建设项目,在报送征地材料时,要将社会保障方案、预存资金缴款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第五章工作要求与职责第二十四条加强组织领导,区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管理,切实做好本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一)区直相关责任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负责补贴资金拨付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地报批工作,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征地截止时间,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复核、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确认,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核定被征收耕地的面积;税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保费征缴和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征管信息化建设;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公安部门负责核查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做好被征地农民年龄认定等工作,(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政策宣传;根据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缴费台账,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和缴费工作;负责报批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调查;组织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的初审、复审和资格认定及申报,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做好“三审三公示”工作,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区财政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规范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统计管理,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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