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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商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荆门市商务局 | 2024-03-20
加强对商务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第二条商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是商务部门立足自身职能,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属于本市各级商务部门行政管理职能范围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商务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成立期未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自成立以来无任何违反商务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的,个体工商户一年内出现因违反商务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记录的,第九条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由业务系统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类标准自动进行分类,第十条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从该市场主体最近一次发生信用分类标准规定的相应处罚记录被认定之日起评定,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修复是指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经过规定的信用等级修复期限后,第十二条B级和C级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修复期限为信用等级评定后一年,市场主体在信用等级修复期限内发生信用分类标准规定的新的处罚记录的,第十三条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由业务系统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动进行评定和修复,第十四条根据市场主体信用分类情况,第十八条各地商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市场主体分类监管工作的督促落实,第十九条各地商务部门应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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