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将第七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具体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保障中心承担”,修改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修改为“市公安局依法对相关部门准入并即将投入营运的电动自行车依法注册登记,(九)将第九条第五款“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修改为“运营企业”,修改为“运营企业按照投放车辆配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线下服务团队”,修改为“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应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备,经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联合同意备案后方可投入运营”修改为“将相关数据接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定的监管平台,(十四)将第十六条“对不符合准入要求但已经投入运营的企业责令限期退出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场,对秩序管理和运营服务能力达不到政府部门监管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退出资阳中心城区市场”,并自觉接受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运营企业的信用约束,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运营企业的信用约束,(十七)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2023年9月21日印发的《资阳市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