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财政局: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青岛市财政局2024年8月8日青岛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市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统筹安排、审核拨付、使用监督以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编制项目中长期规划等工作,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补助各区(市)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度中央、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情况、本级财力情况和全市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实际情况等安排市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第十二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适当对工作保障有力、资金使用绩效较好、推进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区(市)给予激励,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区(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第二十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区(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第二十四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应按要求进行公示,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