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0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规范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第三条非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生产、加工的大米不得称为“盘锦大米”,对盘锦大米的产地范围、名称、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管,第三章专用标志使用第六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的产地进行核验,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的使用,是指将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用于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交易文书上,第十条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一)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二)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三)将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四)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第二十条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第二十一条将受保护的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