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象山县国有企业人员交流和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象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象山县国有企业人员交流和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国有企业:经研究,现将《象山县国有企业人员交流和培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第二条国有企业交流人员应坚持以公开、公平、公正,第三条国有企业培养人员应以企业发展战略为目标,第二章人员交流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人员交流是指隶属于不同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的国有全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在编员工(不含劳务派遣、临聘人员)的交流,第一节调任第五条调任是指隶属于不同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的企业之间的中层管理人员和高层次、高技能、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及回避制度规定人员、企业改革需安置人员的流动,就调任职位、调任条件、调任理由及意向经县国资管理中心审定、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第七条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入企业征求调出企业意见,(二)调入企业组织考察并集体讨论,第八条调入企业根据调任资格条件和调任职位的职责要求,第二节选聘第十一条选聘是指在隶属于不同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的企业之间公开选拔工作人员,第十二条调入企业在人员队伍结构和职位分析基础上,第三节回避制度第十六条国有企业交流实行回避制度,第三章人员培养第十七条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人才培养机制,对表现突出、实绩明显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至企业领导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