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域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秩序,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域内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及相关活动,海事部门划定或者调整船舶定线区、港外锚地以及对其他海洋功能区域或者用海活动造成影响的安全作业区,第八条建设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第十条不得在船舶定线区、航道(路)、锚地、港口水域、桥区水域、安全作业区等水域从事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作业和活动,第三章航行管理第十一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第十二条船舶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当按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航次动态、在船人员、客货装载等信息,(二)海南本岛与海上作业平台、海上风电场之间航行的补给、交通、作业辅助船舶,(三)海南本岛与海上作业区、装卸站之间航行的运输、交通船舶,可认定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域固定水域范围航行的船舶:(一)在安全作业区范围内航行或作业的船舶,(二)在海上作业平台区域范围内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四)其他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固定水域范围航行的船舶,第五章作业和活动管理第二十四条船舶应当在主管机关确定的港口、港外装卸站及核定的安全作业区作业或者装卸货物,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各主管机关应当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及有关活动遵守本办法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船舶及其作业、活动单位应当主动向主管机关报告和共享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