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职责:(一)研究制定基金发展规划、政策及管理制度,申请注册单位按照要求将申请材料及归口管理部门推荐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第九条依托单位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基金项目,第十三条联合基金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出资单位或自然人)共同提供资金资助开展自由探索和应用为导向的基础研究,第四章申请与评审第十四条基金项目申请由依托单位统一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基金项目的评审按照形式审查、同行专家评审和自治区科技厅审定等程序进行,第二十三条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自治区科技厅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申请项目进行排序和分类,在通讯评审结果基础上直接择优提交自治区科技厅审核,第二十七条自治区科技厅及时公布基金评审结果,依托单位审核后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自治区科技厅,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第三十九条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依托单位对基金进行结题验收,由依托单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项目延期实施申请,第四十四条自治区科技厅对项目推荐、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咨询评审评估等环节的相关责任主体加强科研诚信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