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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4-10-30
市级储备粮各承储企业:现将修订后的《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康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康市分行2024年10月29日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第六条承储企业承担市级储备粮的购销、储存、轮换等具体业务,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第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承储企业必须取得市发展改革委书面批准,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计划确定的品种、数量与质量储存市级储备粮,第十八条承储企业除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外,会同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市级储备粮的动用命令,市级成品储备粮本金由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的承储或代储企业依据承储计划或代储合同向农发行安康市分行申请贷款,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二)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对违法行为,2022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印发的《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发改粮食〔2022〕572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印发的《安康市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发改粮食〔2022〕5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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