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蒙电(清水河)新能源有限公司:你公司呈报的《关于申请办理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托清经济开发区绿色供电项目—清水河风电项目一期(建设风机吊装平台)项目临时用地的报告》(综字〔2023〕63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内蒙古呼和浩特托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供电项目一清水河风电项目一期(吊装平台)临时用地的批复》(呼自然资临批字〔2023〕27号)以及清水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托清经济开发区绿色供电项目-清水河风电项目一期(建设风机吊装平台)项目临时用地的审查意见》(清自然资发〔2023〕174号)文件,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同意你公司实施的内蒙古呼和浩特托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供电项目一清水河风电项目一期(吊装平台)临时使用我县喇嘛湾镇前什拉村、落四坪村、跃进村、杨西梁村、樊山沟村、葆艳庄村六个村委共计土地面积6.6030公顷,未利用地0.3683公顷(其他草地0.3683公顷)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工作,保护当地村委和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做好生态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做到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同步进行,复垦工作完成后,经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验收合格后,验收不合格的,按临时用地复垦监管协议内容执行,五、你公司应督促土地复垦费用存储单位严格按照土地复垦监管协议履行每季度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供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结余金额及支出使用情况,同时你公司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如实向县自然资源局书面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及土地复垦情况,六、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临时用地规定,自觉接受县自然资源局、县喇嘛湾镇人民政府及县林草局等其他部门对临时用地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保证不出现土地纠纷,保证被临时用地村委及农民不因土地问题上访,确保社会稳定、村委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