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的参赛、提名、评审、授奖等活动,(三)科技进步类成果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第八条科技进步类成果等级评审标准:科技进步类成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第三章参赛与提名第十一条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青年类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应是在烟台市内注册的法人单位,第十五条参赛成果应填写由市组委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的《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参赛提名书》,第十八条参赛成果提名单位(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市组委会办公室提交提名材料,第二十条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组织委员会设主任1人,第二十三条市组委会办公室向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组织委员会报告参赛、评审情况和现场考察结果,第二十五条参与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当对参赛成果技术内容以及评审专家、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保守秘密,第五章公示与异议第二十六条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实行异议制度,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授奖成果有异议的,第三十条实质性异议由市组委会办公室协调提名单位组织处理,提名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成果不予授奖,第六章授奖第三十三条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完成人不超过10人,第三十四条对授奖的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成果完成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