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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4-10-28
现将《福建省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意见》印发给你们,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4年10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建储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必要库存,相关企业应当按照粮食和储备等部门的安排及时组织恢复库存,二、管理责任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履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严禁虚报、瞒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数量、质量、品种,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质量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加工,三、激励措施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优先享受各级各有关部门相关优惠政策,四、监督检查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一)未按照核定的数量、质量、品种等要求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坚决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加工,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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