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民政府2024年10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东港市海岸国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海岸国土管理,须由使用人与东港市自然资源局签订《海岸国土租赁合同》,向东港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依法为使用权人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海岸国土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双方信息、土地位置和面积、土地用途和其他使用条件、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调整办法、租金的支付日期和支付方式、土地交付的条件和时间、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持相关材料到东港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海岸国土剩余租赁期限使用权的登记手续,第十三条《海岸国土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使用权人要求提前终止《海岸国土租赁合同》的,第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未获得海岸土地使用权的,由东港市自然资源局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无偿收回海岸土地使用权,第十七条使用权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期限支付海岸国土租金的,东港市自然资源局有权解除《海岸国土租赁合同》,东港市自然资源局有权解除《海岸国土租赁合同》,第十九条使用权人未按照《海岸国土租赁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海岸国土的,东港市自然资源局有权解除《海岸国土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