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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

石排镇人民政府 | 2024-10-30
指导各镇街做好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农房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各镇街做好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农房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二)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后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的4倍,且名下全部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总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未超过分户后可享有的农房保障权益总和的,应符合以下建设标准:(一)每户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合计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的4倍,原则上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的2倍,(一)参与联户农房建设的原则上不超过3户,(二)参与联户农房建设的应共同申请办理联户农房建设及不动产登记等所有环节的手续,由各镇街、村(社区)积极引导推动农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均应统一在东莞市农房建设审批管理系统上进行,第十七条各镇街应建立由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审联办的农房建设审批制度,可凭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农房建设批准文件、农房建设验收意见文件等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第七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各镇街要将农房违建纳入镇街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联席会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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