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道),各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工信〔2021〕174号),为做好政策平稳衔接过渡,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按《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工信〔2021〕174号)组织申报的项目,可继续按原资金管理办法完成项目资助流程,废止日起项目按《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工信〔2022〕215号)中“第十四条其他任务,包括落实上级部门要求市一级财政共同分担预算或配套资助的扶持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为依据继续执行,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GYHXXHJ-2024-070,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