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政府行政部门、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平台企业等要不断探索创新适合新就业形态特点的劳动者维权服务方式,第五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向平台企业反映对平台劳动规则的意见建议或其他合理诉求,第九条鼓励平台企业成立由工会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参加的企业内部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提供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纠纷调解服务,可向企业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第十二条工会组织要对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履行用工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违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向工会组织反映对企业劳动管理的意见建议,第十三条工会组织要推动平台企业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商机制,代表或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与平台企业沟通、协商,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提供便利条件,第十四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认为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侵犯自身劳动权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向工会组织申请法律援助等服务,第十五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就近在工会组织等建立的服务站点申请协调解决权益维护问题,第四章相关部门机构权益维护服务第十六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