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在到期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材料,3.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任务书约定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提交验收材料的,第八条项目验收材料1.《贵州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2)省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金额在100万(不含)以上的项目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后按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重新提交,抽取专家过程应符合省科技厅使用科技专家库的相关规定,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临床专项等省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金额为30万元(不含)以下的,专家可以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提供除本规则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必要支撑资料(包括原始资料),项目验收单位在项目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验收情况(含项目清单、专家签字的验收意见)汇总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向验收通过、结题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承担单位发放加盖“贵州省科学技术厅项目验收专用章”的项目验收证书,包括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提交的材料、专家验收意见、专家签到册、验收证书复印件,项目验收单位对科技报告、验收材料和专家意见、相关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数据处理并汇交到相应的数据中心,申请验收的项目验收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退回后未重新提交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单位组织验收产生的专家咨询费由省科技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