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省创新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创新创业活动中购买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的普惠性财政补贴凭证,与省创新券联动支持本辖区内企业,第五条支持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建立科技创新券通用机制,省科技厅负责省创新券的制度设计、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等,第七条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统筹中心”)负责省创新券的日常管理事务,企业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密切相关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第十四条企业使用省创新券,第十六条原则上按月对省创新券兑付申请予以审核、公示和拨付,第五章服务单位第十八条鼓励全国范围内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检验检测机构等积极向江苏企业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四)长三角地区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及区域内各设区市建立的市级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经查实不再列为服务单位:(一)采取弄虚作假方式、不正当手段骗取省创新券资金的,第二十三条服务单位提供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第二十八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设区市、县(市、区)的创新券省地联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对于联动地区科技主管部门、企业和服务单位均实行信用承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