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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财政支持三次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2024-10-21
HBFS01-2024-0001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财政支持三次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北政办〔2024〕50号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海北州财政支持三次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州政府第5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0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海北州财政支持三次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北州财政支持三次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由州财政局、州级各三次产业发展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别履行职责:(一)州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州三次产业发展管理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州三次产业发展管理部门为专项资金的责任单位,若符合条件的项目贴息总额度超过州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时,具体贴补利率由州财政在安排的年度贷款贴息资金总量内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贷款总额和项目建设效益统筹考虑核定,第十六条州委、州政府确定的产业“四地”建设等促进三次产业发展的项目,第六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各级财政、三次产业发展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主体责任意识,第二十条财政和三次产业发展管理部门要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和下达至使用单位,第二十五条各县财政、三次产业发展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上报州财政局、州三次产业发展管理部门,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三次产业发展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海北州财政支持三次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政办〔2023〕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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