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西双版纳州州级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进一步规范西双版纳州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项目管理,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起草了《西双版纳州州级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按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主要包括总则、管理职责、支持范围及方式、预算管理、绩效及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明确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项资金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或项目,州级各专项主管部门按预算编制程序申请预算,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才个人绩效奖励,州级专项主管部门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会同州级专项主管部门加强具体项目运行监控,州级专项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将按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以“州财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名义印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