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促进就业工作,为劳动者就业创业提供服务和政策支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依法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技能培训、劳动报酬、职业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为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等活动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为毕业生提供政策宣传、职业指导、求职招聘、创业指导、困难帮扶、职业培训等就业创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失业、求职登记者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就业援助等免费公共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等公益性就业服务的,第四十三条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合作机制,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承接公共就业服务,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采取虚报人数等手段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