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合作机构通过信担资金分险为借款人发放或担保的贷款,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信担资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第十条合作机构条件(一)申请合作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清远市注册的法人机构或在清远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第十一条合作机构职责(一)合作银行的主要职责:1.开展信担资金分险贷款业务,2.向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报告信担资金分险贷款的发放情况并申请备案,3.提请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启动信担资金分险贷款的风险补偿程序,6.每年向清远市金融工作局提交信担资金分险贷款业务的工作总结,2.定期向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报告信担资金分险贷款担保业务的开展情况并申请备案,3.提请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启动信担资金分险贷款的风险补偿程序,6.每年向清远市金融工作局提交信担资金分险贷款担保业务的工作总结,信担资金按合作担保机构代偿银行的不良贷款本金的20%进行代偿,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向合作担保机构出具《受理通知书》,风险分担比例:信担资金对合作银行为“清远市科技信贷企业名单”内的企业发放的贷款予以风险补偿,风险分担比例:信担资金对合作银行为“清远市乡村振兴主体名单”内的企业发放的贷款予以风险补偿,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复将代偿资金划拨到合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