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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 | 2024-10-29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4年10月12日清远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宿经营管理,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市民宿工作联席会议由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政务数据、林业、消防救援、税务、民宿协会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市民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相关工作,统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民宿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民宿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市林业局加强对民宿经营主体的林地使用手续办理的指导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民宿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民宿登记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当地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民宿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送登记、变更、注销信息,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税务等有关部门报送登记、变更、注销信息,县(市、区)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自收到民宿登记信息后的30日内,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定期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民宿登记、变更、注销信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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