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更正公告(2024年第17号)因增量空间问题及项目落地的紧急情况需调整征地范围,现将江安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江安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江安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部分区域调整为江安县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上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江安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年第1号、2024年第2号、2024年第3号)、《江安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年第4号、2024年第5号、2024年第6号),现对江安县2024年第6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更正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面积和土地现状(一)拟征收江安县阳春镇土红社区村二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3363公顷,(二)拟征收江安县阳春镇土红社区村四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0061公顷,(三)拟征收江安县阳春镇土红社区村五村民小组集体土地5.6178公顷,二、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全部用于江安县2024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三、征地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江府函〔2023〕160号)公布的标准计算,本次征收土地的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4年)〉的通知》(宜府发〔2024〕7号)和《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安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号)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安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号)等相关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六、补偿登记要求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由江安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根据方案内容和《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安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号)规定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附件:江安县2024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范围与江安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江安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江安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两公告范围关系套合图江安县人民政府2024年10月23日附件江安县2024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范围与江安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江安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江安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两公告范围关系套合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