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保护资源、保障安全、公共利益优先、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第六条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市国防动员部门依职责负责地下空间涉及的人防工程规划和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已批准的地下人防工程、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应纳入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应包括地下空间开发的范围、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相邻设施的连通要求等,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十五条地下空间建设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和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应当随地上建设一并办理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第十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涉及的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租赁):1.原地表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开发建设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第十七条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一)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的,应根据土地用途、规划实施要求、与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第二十三条地下空间建设因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必须利用相邻建设用地的,第二十六条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