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导读:《九江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九江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九江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专项资金绩效部门评价,(二)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的预算统筹和资金保障,各县(市、区)相关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项目申报、初审和推荐等工作,按规定报送有关申报试点及项目材料并验收合格、纳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项目库,第十条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市财政局设立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绿色通道”,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项目年度绩效目标,县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实施相关资金绩效管理,第二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相关要求做好专项资金整体绩效部门评价,县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市属部门(企业)及中央驻浔企业应将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4月30日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上年度中央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第二十二条县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加强辖区内项目、资金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