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财政部门负责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审核工作,审计部门依法对新型研发机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一条对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由牵头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与共建高校院所的合作,第十七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管理及转化制度,第五章验收管理第二十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在共建期满半年内向牵头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牵头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与共建高校院所的合作,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经费安排及拨付程序如下:(一)新型研发机构编制年度预算经理事会通过,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灵活自主的运营管理机制,新型研发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收益后,第三十四条支持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第三十五条推动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试点实施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机制革,(三)新型研发机构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验收未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