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不得颁发林业经营收益权证:(一)所在林地未颁发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二)林业经营收益权的权利主体、登记类型、经营内容、权属来源、权利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十一条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程序:(一)受理,县林业局向申请人颁发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六)县林业局建立林业经营收益权证登记档案,第十二条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县域内依法开展林业经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三条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含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质押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第十五条申请林业经营收益权首次登记的,国有林地上申请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第四章质押登记第二十条县林业局负责收益权质押登记工作,质押双方当事人应共同书面向县林业局申请办理质押登记,第二十一条申请收益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县林业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收益权质押登记申请表,第二十四条收益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