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城市建成区和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履行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定期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的台账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联单由县城市管理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第七条县城市管理局与其他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实施监督检查时,第十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所产生的餐厨垃圾全部交由具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资质的企业进行收运,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等要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台账,第五章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和处理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成县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县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到现场调查并及时处理到位,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罚:(一)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置餐厨垃圾,(二)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置,第十七条未经批准从事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第十八条餐厨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单位有其他违法处置餐厨垃圾行为的。